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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关于2015年度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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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东营市金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时间:2018-08-11 点击数:569

 根据国务院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规定,2015年度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时间为201611日至6月30日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办理年度报告的范围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(包括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,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(地区)企业,以及其他经济组织)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,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。截至2014年2月28日,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,但工商部门未吊销营业执照的,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。

二、办理年度报告的时间

       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,报送2015年度报告,并向社会公示。未报送2013、2014年度报告的,应按照顺序先补报2013(不含农民专业合作社)、2014年度报告后,再报送2015年度报告。

三、年度报告公示方式

       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互联网登陆“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”(http://www.dygs.gov.cn)或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”(http://www.sdxy.gov.cn),办理年度报告报送公示。

       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,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。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。

四、办理年度报告公示的指导服务

        年度报告公示的法规规定、具体内容及操作流程,可登陆“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”(http://www.dygs.gov.cn)或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”(http://www.sdxy.gov.cn)查询,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大厅、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。

根据《条例》规定,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的,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由工商部门列入“经营异常名录”(个体工商户,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)并通过“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”向社会公示。

        根据国家发改委、工商总局、中央文明办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教育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、财政部等38个部门联合签署的《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》的要求,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,多部门将依法对当事人在多个领域的经营活动共同实施联合惩戒。

        请仔细阅读上述内容,如有疑问,请致电(请查询: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山东)业务及技术咨询电话)所属工商登记机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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